(七)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年度滾動計劃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生態綜合治理項目、地方切塊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年度滾動計劃;
(二)現代農業園區試點項目年度滾動計劃;
(三)產業化經營項目(一般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試點項目、“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年度滾動計劃;
(四)部門項目年度滾動計劃。
第十二條 省級、中央農口部門農發機構一般按上年度(開展編制年度滾動計劃工作當年的前一年)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支出預算規模(扣除一次性專項)的140%編制下一年度(開展編制年度滾動計劃工作當年的后一年)滾動計劃。
第十三條 編制年度滾動計劃,應當廣泛征求意見,經過政策、經濟與技術等充分論證,確保編制科學嚴謹、符合實際。
第十四條 省級農發機構應指導、監督所屬農業綜合開發縣做好年度滾動計劃編制工作,在進行審查、匯總的基礎上,編制本省年度滾動計劃。
中央農口部門農發機構應指導、監督省級農口部門會同省級農發機構共同做好年度滾動計劃編制工作,在進行審查、匯總的基礎上,編制本部門年度滾動計劃。
第十五條 省級、中央農口部門農發機構組織編制年度滾動計劃中的所有項目,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報書)并經評審可行;其中現代農業園區試點項目、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試點項目、“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原則上應實行公開競爭選項。
第三章 報送和備案
第十六條 縣級農發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級農發機構報送下一年度滾動計劃;省級農發機構應在每年5月20日前,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下一年度滾動計劃。
縣級農口部門、農發機構應在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