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發揮供銷合作社在合作經濟領域中的主導作用,牽頭組建跨層級、跨地域、跨行業、跨所有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更大范圍、更高層次上聯合發展,圍繞當地優勢產業開展規模化系列化服務。到2020年,全省60%以上的基層社都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十五)推進基層社與合作社融合發展。堅持以政府為主導、農民為主體、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多方參與,融合基層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組建以生產為基礎、流通為主導、金融為支撐的三農服務綜合體,形成農業生產服務中心、農民生活服務中心、農村信用服務中心。加快推進符合條件的基層社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工商登記注冊,財政項目資金可直接投向注冊后的基層社,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可轉交注冊后的基層社持有和管護。
五、深化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改革,強化為農服務功能
聯合社是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是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的重要樞紐。各級聯合社要深化體制改革,創新運行機制,密切層級聯系,著力構建聯合社機關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形成社企分開、上下貫通、整體協調、運轉高效的雙線運行機制。
(十六)強化聯合社職能。各級聯合社肩負著領導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重要職責,要認真履行對行業發展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服務職能。省級和市級聯合社要加強本區域內供銷合作社的行業管理、政策協調、資產監管、教育培訓,貫徹落實好上級社和地方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縣級聯合社要組織實施好基層社改造,強化市場運營,搞好直接面向農民的生產生活服務網點建設,成為農村合作經濟發展的組織者和引領者。
(十七)深化聯合社機關改革。各級聯合社要創新治理結構,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符合合作經濟組織特點、符合供銷合作社社情的聯合社機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穩定縣及縣以上聯合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各級聯合社機關編制核定后不得調劑到其他部門使用。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聯合社機關新進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探索實行聘任制試點。允許不同發展水平的聯合社機關選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模式或企業化管理模式。實行新進人員聘任制試點和管理模式的選擇要積極穩妥,嚴密程序,經公務員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探索建立與績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有條件的聯合社實行企業化管理。在改革過渡期內,聯合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有關機關批準可到本級社有企業兼職,但不得領取報酬。
(十八)密切聯合社層級間聯系。各級聯合社要堅持為成員社服務、為基層社服務的工作導向。健全聯合社對成員社工作考核制度,完善成員社向聯合社述職制度;建立成員社對聯合社的工作評價機制。聯合社對成員社的資產負有監管職責,成員社重大資產處置要報經聯合社同意。做實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各級聯合社當年社有資產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級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市縣級聯合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將本級合作發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繳上一級聯合社合作發展基金,統籌用于基層社建設和為農服務。
(十九)推進縣級聯合社開放辦社。堅持民主辦社、開放辦社,逐步把縣級聯合社辦成基層社共同出資、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廣泛參與、實行民主管理的經濟聯合組織。創新縣級聯合社運行機制,構建以縣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主體,以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為兩翼,集合作經濟組織、社團、企業于一體的縣級聯合社組織架構,統籌運營縣域內合作經濟組織資源,著力培育規模化服務優勢。選擇基礎較好的縣級聯合社進行實體性合作經濟組織改革試點,逐步建立市場化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用人制度、分配辦法,使其真正成為市場主體。